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5民初106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2月24日出生,无耶业,现住址: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喜霞,黑龙江太宗律师事务所师。
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群,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有,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龙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绪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超,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龙润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邹春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