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2813号 原告:***,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依安县解放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宏源街703号世纪花园C区9号楼2号、3号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3011239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迪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新迪建筑公司给付挂缆费用167,197.70元;二、新迪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新迪建筑公司**哈尔分公司为了完成**哈尔讷河市退铜工程,该公司找到***对撤铜后的缆线挂缆,涉及到讷河境内8个乡镇20多个行政村及镇直单位,总公里数为241.711公里,单价每公里700元,计167,197.70元,***与新迪建筑公司**哈尔分公司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按分公司要求进行施工,该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但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由于新迪建筑公司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撤销,***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的哈尔滨新迪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构成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1.98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