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刚,男,1979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第三人: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汇文东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第三人金刚、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8元,减半收取计2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道才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嵇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