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541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汇文东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祁建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州市永宁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莲湖路1号徐州市永宁汽配城中心2号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卞绍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永宁汽车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 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