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
被执行人: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0387648XN,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祁建章。
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6663982112,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
被执行人:祁建章,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吴海峰,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丁海华,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祁建章、***、吴海峰、丁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苏0925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25民初4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殷中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