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5民初4163号
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县城冠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爱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镇汇文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林,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5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王正香,女,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盐城市华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建湖县汇文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海峰,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湖农商行)与被告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纬公司)、***、王正香、盐城市华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吴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湖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爱军、被告达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茂林、被告王正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丰公司、吴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湖农商行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达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9896.24元(利息算至2020年9月3日〉,合计本息4509896.24元。其中:①200万元从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2020年11月20日至贷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09%加收50%即按年利率9.135%计算利息;②250万元从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2020年11月21日至贷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09%加收50%即按年利率9、135%计算利息。
2、变卖、拍卖被告华丰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建湖县县城华丰商城112、113室不动产,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王正香、华丰公司、吴海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达纬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暂时无力偿还,借款时已向原告提供了担保相关的资产,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王正香辩称,我是公司员工,老板叫我签的字。
被告***、华丰公司、吴海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6日,被告达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建湖农商行作为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第一条、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根据借款人的需要、资信状况和担保情况等,并经贷款人逐笔审批同意后,向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本金金额不超过肆佰伍拾万元整,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借款凭证记载的贷款利率加收50%。同日,被告达纬公司作为债务人与被告***、王正香;吴海峰、***作为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在约定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本金金额均为450万元。2018年12月6日,被告达纬公司作为债务人与被告华丰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二份,本金数额分别为贰佰伍拾万元整和贰佰万元整;抵押财产分别为坐落在建湖县产,权属证书为建房权证建湖字第**、75××97号;建国用(2015)第603775号、603776号,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苏(2018)建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16874号、1116873号。嗣后,2019年11月20日,原告向被告达纬公司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金额为贰佰万元整,约定每月20日结息,年利率为6.09%;2019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达纬公司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金额为贰佰万元整,约定每月20日结息,年利率为6.09%;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达纬公司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金额为伍拾万元整,约定每月20日结息,年利率为6.09%;借款后,被告达纬公司偿还部分利息。余款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股东会同意担保决议、抵押物清单、抵押人承诺书、借款借据、银行记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农商行与被告达纬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王正香、吴海峰、***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华丰公司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达纬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负清偿和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正香、吴海峰、***作为担保人,应对担保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丰公司提供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依法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华丰公司、吴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举证、质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9896.24元(计算至2020年9月3曰)及利息(其中本金200万元从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2020年12月20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09%加收50%计算;本金250万元从2020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2020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09%加收50%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王正香、吴海峰、***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盐城市华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建湖县县城华丰商城112室、113室的房产(建房房权证建湖字第**、5××97号;建国用(2015)第603775号、603776号),折价,变卖、拍卖,并对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2879元,减半收取21439.5元,由被告江苏达纬建设有限公司、***、王正香、盐城市华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海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