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财保210号
申请人:合胜恒辉(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RBM92B。
法定代表人:刘文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山市**大道**用代码91350700735664430R。
法定代表人:胡必奖。
申请人合胜恒辉(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60857.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担保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11月24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胜恒辉(厦门)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960857.6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合胜恒辉(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鸣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袁爱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吴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