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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闽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5175号
原告:漳州市闽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菜市路15号天成佳园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31KGGC61。
法定代表人:王琼能,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奎,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山市**大道3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5664430R。
法定代表人:胡必宋,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闽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漳州市闽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闽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闽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漳州市闽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巧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博彦
书 记 员 王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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