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175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鸿,福建仁胜(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36号新城招商购物大广场G区7幢702。统一信用代码:91350681084337726W。
法定代表人:林文平,总经理。
被告: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367-2号。统一信用号码:91350700735664430R。
法定代表人:胡必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宜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少华
人民陪审员  梁志松
人民陪审员  徐文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宇敏
书 记 员  吴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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