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051号
原告: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前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15444407B。
法定代表人:郭雅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生、方志鹏,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大道3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5664430R。
法定代表人:胡必宋,总经理。
原告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计2603元,由原告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闽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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