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顺鑫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福建九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山市**大道3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5664430R。
法定代表人:胡必宋,总经理。
***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848849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山支行,卡号:3500********)。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案件办理过程中,因双方正在积极协商,***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暂缓诉前保全。现***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姜 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兰兰
书 记 员  余舒瑞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
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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