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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2438号
原告: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海澄镇前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15444407B。
法定代表人:郭雅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鹏,福建法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山市**大道3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5664430R。
法定代表人:胡必宋,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计1018元,由龙海市乐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艺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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