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1849号
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山市**大道3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566443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36号新城招商购物大广场G区7幢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8433772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一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5760元,撤诉减半收取12880元,由原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