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782民初400号
原告:***,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夷山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0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