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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春意林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5321民初506号
原告:广东春意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杨土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旭辉,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原告广东春意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意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抚育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代付工资款7637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林业服务业,总承包了新兴县2015年中幼林抚育工程;2015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抚育合同,原告将在新兴县东成镇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以下简称: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面积约1000亩的林地除杂、培土、扩穴工程给被告承包,双方约定:以每亩75元计,工程总造价75000元(按实际验收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雇请工人进场施工,并提出向原告预支工程款,原告前后共预付30000元给被告。2015年国庆前夕,被告雇请的工人到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下简称:人社局),工人为被告施工差不多三个月,被告不但未支付工资给他们,现在连人都找不到了,工人拿不到工资连生活都已不能保障,要求人社局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原告也发现被告已不知去向,手机也联系不上,而工程只完成70%左右,工人已完全停工。在人社局和林业局协调下,原告同意代被告支付工资。经人社局和林业局核实,抚育工程面积共944亩的林地除杂、培土、施肥及扩穴工程,被告实际完成了664亩,还有280亩未施工,未发工人实际工资共99130元。原告于2015年国庆期间在人社局和林业局见证下支付了99130元工资给工人。原告认为,被告虽然雇请了工人施工,但因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工程只完成70%就停工,并由原告代付工人工资,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已完成施工664亩占总工程量的70.34%,按合同工程总造价75000元折算为52755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为此共支付了129130元(99130元+30000元),造成了损失76375元(129130元-52755元)。为维护原告利益,特向贵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春意装饰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新兴县2015年中幼林抚育项目合同书和新兴县2015年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拟证明原告总承包了新兴县2015年度的中幼林抚育工程;证据三、抚育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合同,被告承包了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面积约1000亩的中幼林抚育工程;证据四、1.账户交易明细凭条,2.广州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林什全和詹奕苹的证明,拟证明原告向被告预付了工资30000元;证据五、广东春意林业有限公司工资表,拟证明原告在新兴县林业局和新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见证下代被告支付了潘昌全等14人的工资共99130元;证据六、新兴县林业局的证明,拟证明被告承包的工程面积944亩,实际完成664亩。
被告***无提供书面答辩,在法定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到庭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原告春意公司与新兴县林业局签订新兴县2015年中幼林抚育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总承包了新兴县2015年中幼林抚育工程,项目施工地点、数量、品种、质量等详见新兴县2015年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2015年7月1日,原告春意公司与被告***签订了抚育合同,将在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的抚育工程分包给被告,约定:一、施工范围、面积及时间:施工范围是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面积约1000亩(面积以实际抚育作业后采用万分之一地形勾绘水平面积为准),具体位置、面积以作业设计图说明为准(见附图),抚育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二、抚育技术要求:1、林地除杂:清除全部林地内杂灌、草、藤等,树桩、草、藤高不超过10厘米。2、培土、扩穴:树影下铲除40-50公分范围内杂草、杂灌,并在对植穴松土,挖穴20×20×20公分,下肥0.15kg回满土。三、工程造价与付款方式:每亩75元,总造价约75000元(按实际验收面积计算);乙方进场一星期后开始支付工人伙食费每人每天20元,完成所有抚育工作并经林业局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星期内结清全部工程款。四、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监督乙方施工权利,乙方须接受甲方对抚育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和验收;2、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作业小班的范围、界限的划定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3、乙方每天必须组织工人20人以上进场施工,并负责处理好与当地群众关系等民事工作;4、乙方在施工期间,须注意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如在林区内发生偷盗林木,火警火灾和工伤事故等,则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五、验收要求: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达标后再次验收,直至合格,验收内容包括抚育面积和抚育质量(除杂、扩穴、施肥、培土)等,要求按照要求进行幼林抚育。六、违约责任及索赔: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伤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赔偿;2、如果乙方没有20人以上进场施工,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进度,或不按质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1)终止合同;(2)赔偿甲方的经济损伤;3、乙方如迟缓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七、其他事项:附件作业设计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春意公司与被告***分别在甲、乙方处盖章签名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本公司员工林什全和詹奕苹的账户向被告预付了工人的生活费共30000元,被告组织潘昌全等人进场施工。2015年9月被告离开了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原告和工人经多方查找仍无法联系。2015年9月29日被告雇请的工人潘昌全、张万元、张万顺、刘国翠、潘文东、何友秀、陈正红、管应富、铁永华、杨可会、段自兵、牟林、耿道虎、耿子平,要求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被告拖欠的工人工资。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原告代被告先支付工资,原告在新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新兴县林业局的见证下,代被告支付了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施工人员的工资共99130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姓名

数量(天)

工价

金额

1

潘昌全

82

115

9430

2

张万元

84

115

9660

3

张万顺

84

115

9660

4

刘国翠

84

115

9660

5

潘文东

84

115

9660

6

何友秀

77

115

8855

7

陈正红

51

115

5865

8

管应富

54

115

6210

9

铁永华

54

115

6210

10

杨可会

54

115

6210

11

段自兵

54

115

6210

12

牟 林

54

115

6210

13

耿道虎

25

115

2875

14

耿子平

21

115

2415

合计

862

99130

又查明,因为被告没有按期完成承包的育林工程,并且无法联系,新兴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告承包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施工完成情况全面核查,经核芋荚塘工区面积944亩林地的除杂、培土、施肥、扩穴工程,被告实际只完成了664亩。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春意公司将涉案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林地的育林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再雇请潘昌全等工人施工,春意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工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原告代发的工资,被告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对第一争议焦点,原告取得新兴县2015年中幼林抚育项目后,将其中在新兴县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的林地育林工程分包给被告施工,签订的抚育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但被告没有在2015年8月15日前按期完成工程,于2015年9月去向不明,被告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01lydyh01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01lydyh01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抚育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抚育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完成的抚育工程量,经新兴县林业局核实面积是664亩,按合同约定计算劳务费是49800元(664亩×75元∕亩),扣除原告预付生活费30000元,余款19800元(49800元-30000元),原告应将该款付给被告。
对第二争议焦点,由于被告没有按期完成工程,又没有发放工资给雇请的工人,已做的部分工程也未经过原告验收;被告离开工区时没有安置好工人离开工区,致使原告代被告支付了工人工资99130元,该款被告应要返还给原告。原告作为岩头林场芋荚塘工区育林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分包被告施工,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01lydyh01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01lydyh01的规定,虽然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总工程款是75000元,并且预付的被告的生活费30000元,但原告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为被告代付了工人工资99130元,代付后被告应要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代付工资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应将育林工程款19800元付给被告,原告代被告支付了14名工人的工资99130元,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相互抵销后,被告应要返还工资款79330元(99130元-19800元)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76375元,是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春意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抚育合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代付工资款76375元给原告广东春意林业有限公司。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绍华
审 判 员  陈锦辉
人民陪审员  梁晓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