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川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广川电梯有限公司、韦韬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202执288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广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168号翡翠龙庭办公楼5-6、5-7、5-8、5-9号。
被执行人:韦韬,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住柳州市城中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广川电梯有限公司与韦韬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49996.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2执28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罗安长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曾伟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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