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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5执1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75648128B。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727号4-01。
法定代表人:林月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晓涵,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AHPDW5Y。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525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终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支付102078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1940(东海银行)、0090(鄞州银行)的银行账户均已冻结。截至2022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1860.08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9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申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5执11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