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339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与山东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2339号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黄山办事处西店子村**。
经营者:张朝平,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敏,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新庄镇新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黄振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龚卫明,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诉被告山东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卫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为1302元,由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负担。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