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325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43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了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43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