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173号
原告:***,女,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暄,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顺昌成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宜兴市屺亭街道后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74295E。
负责人:卢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沈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609R。
负责人:陈少军,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