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4647号
申请执行人王宗好,男性1971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韩龙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宗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02执464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皖1302执464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