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6946号之一
原告:钟家怀,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居民,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告: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东风村。
法定代表人:韩龙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宿州埇桥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汴河西路三十处对面金年华SOHO尚景0700室。
法定代表人:闫利乾,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东风村。
原告钟家怀与被告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埇桥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马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家怀于2020年0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钟家怀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家怀撤回对被告马峰的起诉。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