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好、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执恢265号
申请人:**好,男,汉族,1971年02月18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27948725U。
法定代表人:韩龙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马峰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履行向申请人付款完毕,申请执行人**好认可收到款项,但否认案外人马峰的付款行为是为被执行人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的款项,为此双方对偿还款项的用途有争议。经查,案外人马峰陈述系为被执行人安徽省峰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好的工程款。案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302执恢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