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鼎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鼎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03民初247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成都鼎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栋3单元12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430663276。
原告***与被告***、成都鼎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