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臻龙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龙再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宇,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雪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学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金钰,广西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臻龙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清远市益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臻龙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罗文雄
审判员  禹 莉
审判员  曾文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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