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世腾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华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790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38。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阳,广东正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世腾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综合楼一。
法定代表人:高某1。
第三人: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第三人:广东华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之三。
法定代表人:江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世腾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恒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华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黄焯坤
审判员  胡容容
审判员  黄洁怡
书记员  刘 泳
书记员刘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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