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睿建设园林有限公司

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宇睿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9840号
原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倩,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宇睿建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书院巷103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春。
原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睿建设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江苏沃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花锋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