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119号
申请人:四川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188-4-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32694525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强,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大道1668号A1幢A-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33770280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6,9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房产。申请人四川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川分编号2022字第1508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6,9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房产。
申请人四川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