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486号
原告:四***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759-7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8AXH591。
法定代表人:**同,总经理。
被告:四川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盛路188-4-1-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叠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6元,由原告四***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田 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