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成国、某某等与四川锦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8114号
原告:沈成国,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身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锦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229号1栋2单元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唐仁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刘选明,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春,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词友,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西客站顺安路与烟台路交叉口西元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田作华,职位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屹然,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成国、***与被告四川锦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选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吴希孝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依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