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10671号
原告: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昆明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东方希望天祥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名膜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