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846号之一
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2栋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4.41元,减半收取计4,892.20元,保全费3,512.20元,共计8,404.40元,由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