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8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2栋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
申请人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184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