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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2114号 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2栋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49元,由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