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2114号
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2栋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49元,由原告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