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3民初177号 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2栋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18910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