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88号
申请人: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东方希望**广场2栋9层9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4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3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54602.1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54602.1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93.01元,由申请人四川玖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