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35号
原告:***,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金地丽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1124L。
法定代表人:黄明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重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