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1民初29号
原告: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金地丽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21124L。
法定代表人:黄明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重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