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23民初2492号
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经营场所盐源县润盐西街47号。
经营者:***,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盐源县。
被告: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二环路与正义路交叉口***都6栋1**5层6-1-5-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职工,住成都市。
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与被告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于2023年11月29日以被告四川荣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0元,由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