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联合百顺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大力路特****。
法定代表人:冷俊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林向南,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8437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东风商品车购销合同》约定不明,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案涉《东风商品车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发生纠纷“向申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中所称“申请方”应认定为起诉方,故约定明确,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是原审原告,其所在地为“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1单元12层10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