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合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均、某某等与四川天合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1民初1125号

原告:**均,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四川天合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贝森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32018944G。

法定代表人:王科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范洪华,男,1972年7月3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均、***与被告四川天合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范洪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均、***于2020年11月18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均、***负担。

审判员  赵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