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1民初1125号
原告:**均,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四川天合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贝森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332018944G。
法定代表人:王科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范洪华,男,1972年7月3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原告**均、***与被告四川天合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范洪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均、***于2020年11月18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均、***负担。
审判员 赵志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