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611号之一
原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古柏社区**剑龙市场****22附**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