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永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3748号
申请人: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88443688N,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永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8023643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祁北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永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无锡市永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永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