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48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永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3748号之一
原告: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88443688N,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市永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8023643T,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祁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永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30元,由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