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34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袁向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依据(2019)豫0403初22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5000元,现该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9)豫04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9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