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执349-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88443688N。
法定代表人:袁向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关于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2019)豫040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刚
代理审判员 刘 渊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