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8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88443688N。
法定代表人:袁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刚,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建设路东段**院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旭,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蕊,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安科众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建工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设备款及工程进度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也未就司法鉴定的问题向当事人予以释明,以致基本事实未能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安科众达净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石天旭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