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8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再再,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深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与被告苏州裕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5元(减半计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