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2民初1587号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赠,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五建公司)诉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诉前调案号。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大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赠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大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赠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通五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大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并予以当庭宣判。 南通五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大陆公司支付工程款1070666.58元,退还履约保证金444000元,共计1514666.58元;2、新大陆公司支付利息(其中以466666.58元为基数,暂自2021年5月2日起算,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新大陆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南通五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为新大陆公司支付工程款510166.58元,退还履约保证金444000元,共计954166.58元;变更诉讼请求2为新大陆公司支付利息(其中以466666.58元为基数,暂自2021年5月2日起算,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0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为止)。诉讼过程中,南通五建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新大陆公司支付工程款1070666.58元,退还履约保证金444000元,共计1514666.58元;2、新大陆公司支付利息(其中以466666.58元为基数,暂自2021年5月2日起算,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为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新大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南通五建公司与新大陆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了《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及市政工程协议书》,约定含税固定造价8880000元整,由其他工程**项目应付未付工程款中转入444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双方又于2020年4月8日签订了《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土方道路增加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增量工程浮动造价含税2616000元。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对上述两个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工程结算协议》,确定工程造价为10880000元,并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5%,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剩余5%与原合同额的质保金一起支付。.。.。.。 双方又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了《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增加围墙工程合同》,约定含税价3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同支付到工程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根据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号民事调解书查明的事实,建设单位已于2019年12月使用案涉工程。截止起诉前,《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及市政工程协议书》及《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土方道路增加工程补充协议》两个项目新大陆公司尚欠工程款466666.58元和质保金544000元。《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增加围墙工程合同》尚拖欠工程款43500元和质保金16500元。根据长兴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2民初2622号庭审笔录及民事调解书查明的事实,建设单元已于2019年12月底使用案涉工程。经查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19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质保金544000元及16500元已到退还条件。 新大陆公司答辩称1、2020年5月19日仅是竣工,不是验收合格;2、对于围墙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南通五建公司亦未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签署保修书;3、对于履约保证金444000元并未实际收取,应当在宏德项目中予以结算;4、南通五建公司施工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且并未解决,不应当支付保修金。 南通五建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长兴县人民法院档案室调取的(2020)浙0522民初2622号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5月19日竣工验收。 2、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及市政工程协议书一份,证明含税固定造价8880000元整,在其他工程**项目应付未付工程款中转入444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事实; 3、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土方道路增加工程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增量工程浮动造价含税2616000元的事实; 4、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工程结算协议一份,证明上述1、2项工程确定造价为10880000元,并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5%,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剩余5%与原合同额的质保金一起支付的事实; 5、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增加围墙工程合同一份,证明围墙工程含税价3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工程款的95%,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的事实; 6、围墙工程结算说明及投标书及邮寄回单一组,证明关于围墙项目南通五建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就围墙结算情况告知新大陆公司的事实。 经质证,新大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对质保金444000元认为应当在另案中予以结算。对围墙工程结算说明认为应当邮寄给单位。经审核,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新大陆公司为证明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AIB项目土建工程质量问题汇总及工作联系单及邮寄面单及电子邮件一组,证明在质保期内南通五建公司施工的土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新大陆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前通知南通五建公司修复无果的事实。 经质证,南通五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系新大陆公司单方制作,且整个质保期内新大陆公司及业主单位并未向南通五建公司提出过质量问题。经审核,该份证据并未有业主单位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无法核实,且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因新大陆公司并未提出反诉,可另案进行主张,故在本案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南通五建公司与新大陆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签订了《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及市政工程协议书》,新大陆公司将位于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村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及市政工程发包给南通五建公司进行施工,协议约定含税固定造价8880000元整。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7日内乙方提供5%履约保证金444000元,由乙方宏德项目中同等金额的未付工程款至转入,甲方在7日内支付工程款20%,所有单体的基础完工后通过项目所验收30日内,支付20%,工程主体完工后并通过项目所验收30日内,支付20%,工程完工并通过项目所及业主共同验收30日内,支付20%,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当地政府验收,乙方交付工程,双方就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并签署质量保修书后,支付15%,剩余5%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且即使承担保修责任的,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于拿到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贰年后付至质保金的90%,质保金余款于屋面防水保修期(竣工验收起5年)后付清。双方又于2020年4月8日签订了《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土方道路增加工程合同》,约定增量工程暂定造价含税261.6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对于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约定同上述主合同,质保金于拿到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贰年后付清。双方于2020年12月25日对上述两个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工程结算协议》,确定增加的土建土方工程结算为200万元,土建土方工程总造价共为1088万元,并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5%,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剩余5%与原合同额的质保金一起支付,支付前提交付款申请及发票。 另,双方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了《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增加围墙工程合同》,约定含税价33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竣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当地政府部门验收,且乙方交付工程,双方就工程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并签署质量保修书后(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出竣工结算,附完整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结算价款的15%,剩余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质保金于拿到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贰年后付清。 再查明,经(2020)浙0522民初2622号案件庭审查明,该项目于2020年5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 截止起诉前,《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及市政工程协议书》及《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土方道路增加工程补充协议》两个项目新大陆公司在95%范围内,已支付工程款9869333.42元,尚欠工程款466666.58元。《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增加围墙工程合同》中新大陆公司在95%范围内尚拖欠工程款43500元。 本院认为南通五建公司与新大陆公司达成的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及市政工程协议书、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土方道路增加工程补充协议、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土建工程结算协议、化药(湖州)安全器材有限公司AIB(产气药)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增加围墙工程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关于南通五建公司要求新大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10166.58元(土建工程466666.58元,围墙工程43500元)的诉请,因双方对该剩余工程款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诉请,因双方明确约定由南通五建公司宏德项目中同等金额的未付工程款至转入,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目前宏德项目尚未结算支付完毕,而新大陆公司也未在宏德项目中将该笔工程款支付,故对于南通五建公司要求在本案中将该笔444000元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取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南通五建公司要求新大陆公司自2021年5月2日开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土建工程剩余工程款466666.5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结点为2021年5月1日,故对于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质保金的诉请,关于土建及市政工程结算协议中固定为8880000元,故质保金为444000元,但其中10%即444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待屋面防水保修结束后(竣工验收起5年),基于案涉项目于2020年5月19日竣工验收合格,现已满足支付质保金90%的条件,故新大陆公司应当支付质保金399600元。关于土方道路增加工程已在结算协议中固定为2000000元,故质保金为1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现已满足支付条件,新大陆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增加围墙工程,固定价为330000元,质保金为16500元,按照合同约定现已满足支付条件。综上,新大陆公司应当支付质保金516100元。对于新大陆公司提出存在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质保金的答辩意见,首先,新大陆公司从立案起至最后一次开庭前才第一次提出关于质量问题的答辩,并提交了单方敲章确认的质量问题清单,在没有业主单位签字确认且没有相应维修记录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因新大陆公司并未提出反诉,其可另行主张,因为质量问题的存在不必然导致质保金可不予返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26266.58元(工程款510166.58+质保金516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4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66666.5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四、驳回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32元,由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0元,由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482元,由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