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935811X6,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汇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7P3G4W,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缤,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缤悦湾电商公寓136-1-2202(地铁西漳站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惠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大陆(苏州)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